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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 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 , 》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 ? , :    (—一)已被征用—的土地?; 【   (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 —    《 (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 》  —  (四)各种】危险地段;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