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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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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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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测绘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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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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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整体建设工程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 ,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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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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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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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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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该违法!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拆,除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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