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2 本条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实施提出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1款强调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编制依据;第2款强调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应建立在安全分析基础之上,需充分辨识所控制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事故案例,采取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方法,判断其危险等级,制订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第4款中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或者修改时,也应处于控制程序之中;第5款中在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各种监测手段所采集到的具体数据和相关信息,验证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纠正或者调整。
6.1.4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特殊环节应重点控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新技术、新工艺在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研究,要有充分的认识,掌握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其进行危险源辨识,制订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加以控制。
6.1.5 本条是对安全技术控制过程提出的要求。
预控阶段应对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所涉及的人员资格和操作技能熟练程度、设备设施的运转使用情况、施工方法和工艺、所需材料的质量、施工环境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过程控制应涵盖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整个过程,应重点关注采取的施工工艺是否合理、施工流程是否正确、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施工荷载的控制以及设备设施的运转使用情况是否良好、相关的监测预警手段是否到位、各道工序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是否上道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