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管理
8.4.1 安全技术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进行分类,并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4.2 安全技术文件的建档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文件建档起止时限,应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2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文件进行建档、归档,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递;
3 建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活动实际相符合,手续齐全。
8.4.3 安全技术归档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文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范围及内容收集齐全、分类整理、规范装订后归档。
2 归档文件的立卷,卷内文件排列、案卷的编目、案卷装订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3 归档文件采用电子文件载体形式的,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的有关规定。
4 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应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