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
8.3.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应按规定组织验收。
8.3.2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组织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验收;
2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根据危险等级由相应人员参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危险等级为Ⅰ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技术和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2) 对危险等级为Ⅱ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技术和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设计代表、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3) 危险等级为Ⅲ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单位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相关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参加相关专业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
8.3.3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在实施责任主体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有明确的验收结果意见;当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不合格时,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组织验收。
8.3.4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明确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8.3.5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要求。
8.3.6 对施工现场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机具、吊索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
8.3.7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交接验收。
8.3.8 施工起重、升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交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