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审核作业过程的指导文件,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并应使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均处于受控状态。
6.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危险等级、安全规划制订安全技术控制措施;
2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符合安全技术分析的要求;
3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按施工工艺、工序实施,提高其有效性;
4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更改应处于控制之中;
5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过程控制应以数据分析、信息分析以及过程监测反馈为基础。
6.1.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危险等级分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技术论证,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对安全技术方案内容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全过程监控。
2 Ⅱ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局部或分段过程监控。
3 Ⅲ级: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技术交底。
6.1.4 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应按相应专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控制;对关键环节,特殊环节、采用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环节,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进行安全技术控制。
6.1.5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预控,实施中进行过程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措施预控范围应包括材料质量及检验复验、设备和设施检验、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及技术能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2 安全技术措施过程控制范围应包括施工工艺和工序、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和设施、施工荷载、阶段验收、监测预警。
6.1.6 建筑施工现场的布置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6.1.7 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