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历史建筑拆除!后有条件的》应当择地重》建或者在原址立碑保!留和:。传递历史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使!用、维护《、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 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需要拆除、迁移、!修缮并经批》准原有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移交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破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 第三》十四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尚》未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应当统一设置;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得到检》查结果?的书面通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第三十五条 —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