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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拆—除后有条件的应当】择地重建或者在原址!立,碑保留和传递历【史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使?用、维护、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    《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需要拆除《、迁移、修缮—并,经批准原有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移交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破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 第三十四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尚未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应当统》一设置;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得到【检查结?果的书?。面通:。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