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拆—除后有条件的—应当择地《。重建或者《在原址立碑保留和传!递历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使用、维护》、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第—三,。十二条 《 历:史建筑需要拆除、迁!移、修?缮并经批准原—有,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移交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破,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 第三十】四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尚未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应当统一【。。设置:;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得到?检查结果的书面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