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 ,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拆除后有条—件的应当择地重建或!者在原?址立碑保留和传【递历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使用、【维护、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  :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需要拆除、迁】移、:修缮并经《批准原有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移交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破,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 ,。。第三十四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尚未】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应当统一设》置;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得到检查—结果的?书面:通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 第三十五—条 :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