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拆?除后有条件的—应当择?地,重建或者在》原址立碑保留和【传,递,历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使用、维护!、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   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需要拆除、迁!移、修缮《并经批准原有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移交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破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 第:三十:四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尚未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应当:统一设?置;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得到检】查结果的书面通知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