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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建筑立面】、平面布局、院落、!。牌坊、树木等—不,得破坏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拆除后有条【。件的应?。当择地重建或—者在原址《立碑保留和传—递历: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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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使用、维护、】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出租历史》建筑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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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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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所有权不明或—者被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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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需要拆除、迁移【、修缮并《经批准原有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移交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坏、破坏建筑!本,体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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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尚未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应当统一设置】;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得到!检,查结:果的书面通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第三十五条 【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规划控制建筑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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