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减小的顶部间距
GB 7588-2003中附录K不适用。
GB 7588-2003中5.7.1.1 b)、5.7.1.1 c)、5.7.1.1 d)和5.7.2.2以及GB 21240-2007中5.7.1.1 b)、5.7.1.1 c)和5.7.1.1 d)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5.5.1 总则
电梯应设置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5.5.2)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5.5.3)。
5.5.2 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
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5.5.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
5.5.2.1.1 布置
5.5.2.1.1.1 对于曳引驱动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安装在对重下面并机械地制停轿厢。
5.5.2.1.1.2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安装在轿顶上面并机械地制停轿厢。
5.5.2.1.1.3 对于液压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由位于轿厢投影以外的液压缸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设备组成,其合力应施加在液压缸的中心线上。
5.5.2.1.2 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
5.5.2.1.2.1 对于曳引驱动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10.3和10.4要求的缓冲器。
5.5.2.1.2.2 对于液压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制停轿厢时,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应超过1 gn,对于间接驱动的液压电梯,其减速度还不应导致钢丝绳或链松弛。
5.5.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上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该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
5.5.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从底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
5.5.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止动钳应固定在轿厢上并作用于轿厢导轨;
b) 止动钳应由机械触发装置触发,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通过其机械连接件实现触发动作;
c) 当轿厢位于触发点以上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机械连接件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在止动钳由于动力作用或援救操作释放的情况下,当轿厢再次向上运行至触发点上方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需要的安全空间;
d) 止动钳的动作应可靠:
1) 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2) 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6.2和GB 21240-2007中9.10.6.2的要求;
e) 考虑到摩擦的影响,止动钳的触发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
2) 300N;
f) 止动钳动作时,应操作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其动作状态;
g) 止动钳动作后的释放须经称职人员进行;
h) 释放后,止动钳应处于正常状态;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j) 当轿厢速度在零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制停轿厢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k) 按照附录C的最不利工况验证,止动钳产生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1 gn;
l) 止动钳动作时,对于空载或装有均匀分布载荷的轿厢,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正常位置的5%;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设计和验证。
5.5.2.3 净空间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C)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8.13.2[不包括5.5.2.3 b)所述的部件面积]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20+0.035v2(m)1);
b)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 固定在轿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中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0.035v2(m);
2) 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035v2(m);
3) 护栏(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8.13.3)或伸展状态的可伸展护栏(见5.6)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035v2(m);
c) 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钢丝绳、链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钢丝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钢丝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d) a)和b)提及的值0.035v2仅在装有可移动止停装置的曳引驱动和间接液压驱动的电梯中考虑。
对于液压电梯应采用上行速度vm计算0.035v2值。
5.5.2.4 操作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
a) 最迟在安全系统(5.5.3)动作时自动地操作;或
b) 手动操作。
5.5.2.4.1 电源故障情况下:
a)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b) 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的触发装置,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5.5.2.4.2 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动作位置,符合5.5.2.4.1 b)要求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5.5.3)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上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5.5.2.5 电气监测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
a) 完全伸展(动作)位置;和
b) 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5.5.3 安全系统
5.5.3.1 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a) 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b) 用钥匙打开通往轿顶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c) 是双稳态开关;
d) 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见5.5.3.2)。
装有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轿顶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该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5.5.3.2 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
5.5.3.2.1 复位仅在以下情况有效:
a) 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b) 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2.2.1 a),c)和d)]不在“停止”位置;
c) 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的且被锁紧;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见5.5.2)。
5.5.3.2.2 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5.5.3.3 电气复位装置应:
a) 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和
b)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查和救援)可接近;和
c) 由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
5.5.3.4 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上的运动。该开关应仅允许轿厢向下运行。
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轿顶或从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位于顶层空间内的所有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5.5.3.5 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5.5.3.6 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5.5.3.7 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下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5.5.4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轿顶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见5.5.3.1),应有听觉和/或视觉信号提示下列装置处于动作位置或未动作位置: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b) 触发装置。
如果行程的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来保护,应能分辨该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
听觉信号可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1。
5.5.5 同一井道内多台电梯的保护
如果减小顶部间距的电梯与相邻电梯的轿顶边缘间的水平距离小于2.0m,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5.6.2要求的隔障,以防止人员从相邻电梯接近减小顶部间距的电梯。
该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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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提供安全空间的机械装置的布置,避难空间从1.0m(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到1.20m的改进是可行的,并不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