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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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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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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以企业—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农?民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的乘:积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 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并》根据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档次定期—浮动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
《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结合—。剩余工期分摊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拨《付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当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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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其提】交的“?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按规?定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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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将》所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依》法转包或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单?及,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变化: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将延期《期限和延期》期间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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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视为工!。伤保险关系有—效:
— , (一)工程开】工之日至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名:单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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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未能及?时报送农民工人【员变化?情况自临时》增加或调用之时起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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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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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以外注册【的高工伤风险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使【用的农民《工未参加注册地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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