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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关系 —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以企:业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农《民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的乘】积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     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并根据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档次《定期:浮动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 —   ?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结合剩余】工期分摊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拨付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当: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 第十—。二,。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其】提交的“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按规定?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 :第十三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将所!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依法【转包或?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单】及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变化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将延期期限和!延期期间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视为工伤保险关【系有效: —     (一【)工程开工之日至】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名单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二!)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未能及时报送农民工!人员变化情》况自:临时增加或调用【之,时,起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市以外?注册的高工伤风【险,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使用的农【民,工未参?加注册?地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