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关系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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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以企业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农?民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的乘积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 ,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并根据《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档!次定期浮动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 ?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结合《剩余工期分摊—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拨付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当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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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
《第十二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其提交【的“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按《规定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将《所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依【法转包或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单】及,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变化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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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将延期》期限和延期期间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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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视为工伤保险关【系有效: 》
(一】)工程开工》之日至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名单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二:)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未能及时报—送农民工人员变化情!况自临时增加或【。调用之时起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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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以:外,注册的高工伤—风,险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使用的农民!工未参加注册地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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