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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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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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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以企—。业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农民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的乘积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 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并【根据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档次定—期浮动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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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
【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结合【剩余:工期分摊《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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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拨付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当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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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其提交的《。“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按规定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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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该?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将所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依法转?包或: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单及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变化】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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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工!程项目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日起生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将延》期期限和《延期期间使用的农民!工名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视为工—伤保险关系有—。效:
》 《(一)工程开—工之日至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农民工?名单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 (:二,)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未能及时报送农民】工,人,员,变化情况《自临时增加或调【用之:。时,起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本市以外注册的高!工伤风险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使?用的农民工未参加注!册,地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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