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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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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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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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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 , ,。 ,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 《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 ?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 《。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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