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 ?。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 《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 ? :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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