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 , ,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 ,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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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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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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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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