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
《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
《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 , ,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
? ?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 :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
—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 《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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