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 ,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 《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 《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 ,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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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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