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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 : ,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