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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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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 ,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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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 ,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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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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