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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  :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 ,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