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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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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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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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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 :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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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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