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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   ? ,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