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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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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
: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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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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