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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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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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