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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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 ,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
》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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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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