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