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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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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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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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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