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资质管理 】
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 《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