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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管:理 《 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    【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