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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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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
?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 ?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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