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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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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
《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
】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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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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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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