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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 :   —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五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价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和有关《。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  】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