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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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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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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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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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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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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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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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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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