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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 【   — (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