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
】
(》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