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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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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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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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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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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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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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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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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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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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