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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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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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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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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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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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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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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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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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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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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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