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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 ,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    【 :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 中心城单元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 》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 第二十条 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  :  : 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 】 ,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 , ,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   —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