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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    —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    —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 , :    》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 中?心城单元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 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第二十条— 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 【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   》 , :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   —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    《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