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
《 ,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
【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
中心【城单元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 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
: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二十条】 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
》 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
!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
》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
《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