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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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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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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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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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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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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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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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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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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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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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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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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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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单!元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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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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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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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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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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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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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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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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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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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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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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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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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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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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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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