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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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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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省市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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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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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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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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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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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就?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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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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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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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六【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 :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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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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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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