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求
?
》
4:.1: 总则
》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应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第4】章的对?应要:求
》
4.2 【通用要求
】。
4.2!.1 《。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交流电源—。(AC 22—0V/50H—z)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4.2.2 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 , 4.2.3 !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
4.2!。.4 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
【。
4!.2.5 监控设!备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3757】的要求?
,
《
4:.3 ? 监控报警功能
】。
!4.:3,。。.1: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报警【指示灯在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
【 4.3.2 【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监控【设备手动复》位
—
4.【。3.3 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
: ? 4.?3.4 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测量的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应《可,查询;报警状态下应!能显示并保》持报警值《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
:
4.3!。.5 《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
:
? :4.3.6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障等状!态信息应《在20s《内重新建《。立
】 4.3.7】 :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
4.4【 故障《报警功?能
:
:
:
:。 : 4.4.1 【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显示故障部】位
【 : a【)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
! b)接《收到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
?
,
? ? 《 c)发生影响监控!报警功能的接—地;
】。 : 《 d)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如具有备!用电源)
】
?。 : 4.4.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
— 4.4.》3, ,。 故障期间非—故障部位的功—能不应受影响
!
:
4.5《 自?检功能
】
4.5】.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及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
—4.5.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和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工作状态
!
?。
4.6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监控设备采用文字】、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 】a)监控设备应能显!示监控报警信号的总!数,;
【 ? : b)当有【多个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监控设【。备应按时间顺序显】示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的》。监控: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信息应【能手:动可查?;
:
?
— c》),监控报警信息优先】于,故障信?。息显示;
—
?
:。 d】),。。在显示监控报警信】息时应能手动操作】查询故障信息;【
— : , ? , e)信息查询【时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条信息
!
4.7 — ,电源功能《
》
4—.7:.1 监》控设备应能保—证在制造《。商规定的《连接线类型、—。线径和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
! : a)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
? 《 b)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
?
4—.,7.2 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AC 220!V)的85%~11!0%频率为50H】z±:1,Hz: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
4—.8 操》作级别
《
!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或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但—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
》
《。4.9 《 主要部件性能
!
—。 4.9.1【 :一般要求
!
? 》 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4!.9.2 指【示灯
【
】。 4.9《.2.1 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监控?报警状?态黄色表示故障状】态绿色表示正—。常状态
》
《 4!.9.2.2 所!有,指示:灯应用中文》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
《 《 4:.9.?2.3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
: 4.9【.,3 显示》屏(器)
【
— 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
】 4.9.】4 音《响器:件
!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监控?。设备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
【 4.9【.5 ? 开关?和,按键(钮)》
》。
? , 《 开关?和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应清晰
—
》。。 , ?4.:9.:6, , 接线端子
【。
?。
? 4.9!.6.1 》 接线端子应设在】监控设备内部—
— 》 4.9.6】.2 ?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标?注清晰
! : —4.9?.6.3 》。 强电和《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
4.1—0 ?绝缘电阻《
,
— 监控》设备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Ω
】
4.11 【 ,泄漏电?流
—
,。 监》控设备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
4.12— , 电气强度
—。
,。
— , 监控?设备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6》0s±5s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监控设备》。。。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击穿【电流:不大于20》mA);试验后监】控设备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4!.13 电磁兼】。容性
! 监控设备应能!适应表1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
,
: 注正常—监视状?态指监控设备—在电源正《常供:电条件?下,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所!。处的工作状》态
》
表1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
】
4》.14?。 电源瞬》。。变
【 监控设【。备,的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试验后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4.15》 电压波动
】
】采用AC 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的监控设备在供电】电压为?AC 187V和】AC 242V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4.16 ! 机械环境耐受【性,
,
【 监控设备—应能耐受住表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表2? 机:械环境条件》
《
【
4.?1,7 报警》信号过输入》适应性
】
监控设】备应能耐《受剩:余电:流为:4,4A持续时》间为5min—的试验?试,验,后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 注报警信号过输入!。适应:性要求仅《适用于监《。视剩余电流的监控设!。备
:
4.18! 气候《环境耐?受性
?
】 监控设备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表面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表3 气候】环境条件《。
:
,
《
4.1】9 使用》说明:。书
:
— : 监:控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要求且与产!品的性能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