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求
!4.1 总则【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应【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第4章的对应要求】
:
4.—2 通用要求【。
《。
《 4.2.1 】 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交流【电源(AC 220!V/5?0Hz?),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
4.2!.2 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 4.2【。.3 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
4.2!.4 ? 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
!。
? 4.《2.5 监控设备!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37:57的要求
【。
4.3【。。。 :监控报警功能
】
— 4.3》.1 ?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报警《指示:灯在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 《4.3.《2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监控设备手】动复位
—
? : 4.3.3 !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 4.—3.4 》。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测量的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应可!查询;报警状态下应!能显示并保持—报警值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
《 4.3.—5 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
4.!3.6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障等状态信》息应在?2,0s内重新建—立
》
,
, 4.3.】7 : 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
4.4《 , 故障报警功能
】
,
:。。
: 4.4.】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显示故障部位
!。
?
《 a)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 , : b)《。接,收,到,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
》
《 c)发】生,。影响监控报警功【能的接?地;
?
— d】)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如》具有备?用电:源)
?
《
4.【4.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
】4.4.3 — 故障期间非—故障部位的》功能不应受影响【
:
?
4:.5 自检功【能
】 4.5.1 !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及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
!4.5?。.2 ?。。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和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工作状【态,
《
4.6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 监控设备采—。用文字、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
! a)监控设!备应能显示监控【报警信号的总数;】
— : b【)当有多《个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监控!设备应按《时间顺序显》示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的,监控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信息》应能手动《可查;
》。
?
《 c)【。监控报警信》息优先于故》障信息显《示;
】 d!)在:显示监控《报警信息时应能手】动操:作,查询故障信息—;
】 e)!信息:查询时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条信?息
4.!7 电源》功能:
】 4.7.1 】 监控设备应能【保,证在制造《商,规定的连接线类型、!线径和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
? — a)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
? 】b)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
》 , 4.7.2【 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AC 2《20V)的8—5,%~110%频【率为:。50Hz±1Hz】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4.!8 操作级别【
】 :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或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但用于进!入低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操作级别
—
?。
4.9 主要!部件性能
》
【 4.9》.1 一般要求】
【 《 ?监控: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
【4.9.2 指】示灯
】 》 4.9.2.!1, 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监《控报警状态黄色【表示故?障状态绿色表示【正常状态
!
: 4】.9.2.2 【 所有指示灯—应用中文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 : 4.9.!2.3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
—。 , , 4.9.》3 显示屏(器)!
【 , : 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
!
【 4.9.4 】 音响器件
【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监】控,设备: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
》
— 4.9.5 【 开关和按键(【。钮):
【 开关!和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应清晰
—
— 4.9.6 接!线端子
【
》 4.9.!6.1 》。接线端子应设在【监控设备《内部
?
】。 4—.9:.6.2《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标注清》晰
:
【 ? , :4.9.6.3 !强电:和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
4:.10 绝缘【电阻
》
监】控设:备,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Ω
【
4.11】 , 泄漏电流
—。
【 监控设备—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
4.12 电!气强度
》
【 ,。监控设备《的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的工《作电压大于50V时!外部带电端子和【电源插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60?s±:。。5,。s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监控—设备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击穿电【流不大于2》0mA)《;试验后监控设备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4.13! 电磁兼容性
!
— :监控设?备应能适应表1【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 ,注正常监视状—态指监控设》备在电源正常—。。供电条件下》。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所处:的工作状态
】
表《1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
》。
》
:
?
》
4.14 【。 电源瞬变
】
监控!设,备,的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试验后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4.15— 电压波动
【
:
《 采用》AC 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的,监控设备在供—电电:压为AC 》187V和》A,C 242V—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
4.16 机】械环境耐《受性
【
监—控设:备,。应能耐受住表—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表2 机械环】境条件
【
:
《
4.17 】报警信?号过输入适应—性
?。
:
》 监控设备应—能耐:受剩余电《流为:。44:A持续时《间为5min—的,试验试验《后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注报警信号【过输入适《。。应性要求仅适用于监!。视剩余电流的—监控设备
】
4.18 【 气候环境耐受【性
:
,
:
》 监:控设备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表!面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满足4.3【~4.6的要求
】。
?
表3 气【候环境条《件
【。
4.1!9 使用说明书】
《
监【控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要—求且与产品的性能】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