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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承包 】 第十六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规划委或】者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到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 《 ,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后必须持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收费—证书、?营业执照等到市规】划委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的施工企业或者【外国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必须向市建委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或者】外,国设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必须【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并:到市规?划,。。委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对总包—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工程》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别发—包给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对,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 【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热、!消防等专《业企业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承?接专:业任务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应当服从总—。包单位施工部—署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付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验确?认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并按期交【付竣工图; 【 ,  (?四)已签订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