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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六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规划委或者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到【。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后必!须持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收费证书—、营业?执,照等:到市规划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港、?澳、台地区的—施工企业或者外国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必须向市》建委: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或者外国—设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必:须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并到】市规划委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对总包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工程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别发包给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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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对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 》 , ,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热、—消防等专业企业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承接专《业任务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进度应当服从总】包单位施工部署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付》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验》确,认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规定的竣工条【件;
— (二)《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并按期交付竣工!图;:
(四)已!签订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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