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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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地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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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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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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