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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地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