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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九条 !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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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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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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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听证事项名【称; ?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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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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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
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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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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