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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
(五)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
》
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
:(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
终止听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