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听证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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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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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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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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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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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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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
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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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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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听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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