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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
】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
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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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
终止听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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