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九条 》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行政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当事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五)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许延期举行
延期!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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