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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 第五十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盟?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  :  (三)因实施国!家,、自治区、》盟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 【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