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
第五十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盟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 (—二)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 (三)因实!施,国家、自《治区、盟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三—条 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