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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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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对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监:管部门要求其供热】的范围内的用户必须!提供供热服务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供热监管部门 【
在供热过程中】。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室内供热系—。统的设计《要求对供热》循环:水的:水质进行相应—。处,。理
供热—期内: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供热技术【应当:符合:。正常、安全供热【的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国家建设部—或者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文本】
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视为】事实用热《
第二十—二条 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
未分户》控制的用户提出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施工处理【停热不收《取施工费用恢复【供热时?应当支付《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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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监管部门或者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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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保证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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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三)?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
【(四)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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