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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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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对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监管—部门:要求其供热的范围】内的用户必须提供供!热服务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供热监管》部门
在供【热过:程中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室内—供热系统《的设计要求对—供热循环水的水质进!行相应处理
】供热期内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供热技术应当符合!正常、?安全:供热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国家建设部—或者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文》本
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视为事实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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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未分户】控,制的用户提》出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施工处】理停:热不收取《施工费用恢》复供热时应当支【付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监管部《门或者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保—证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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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入网用热;【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
(四—)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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