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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 《本市:对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监》管部门?要求其?。供热的范围内的【。用户必须《提供:供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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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供?热监:管部门
—在供热过程中—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室内供热系统的】设计要求对供热循环!。水的水质进行—相,应处理
供热期!内,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供热技术应当—符合正常《、安全供《热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国家—建设:部或者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文—本
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视为】事实用热
第二!十二条 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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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户控制的用户!提出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施工处理【停热不?收取施工费用恢复】供热时应当支付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监》管部门或《者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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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保证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三)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附件;
(】四)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嘴,、水泵?、排气阀《、加装散《热器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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