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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供热规划由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
对原—有不符合供》。热规划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适时制定拆!并,计划逐步《。实施集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拆并计划要】求配合有关工作 】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改造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监管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原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
第十》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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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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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分【。户控制并预留计量仪!表接口具备条件【的实行一户一表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
第十一条— ,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原?有房屋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十!二条 ?安装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供热监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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