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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供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供热规【划由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 对原有不符】合供热?规划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适时?制定拆并计划逐【步实施集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拆并计!。划要求配合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改造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监《管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原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 —第十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 (三)实行分】户控:制并预留计量仪【表接口具备条—件的实行一户一【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原有房屋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十二条? ,安装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供《热监管部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