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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供—热规划由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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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
对—原有不符合供—热,规划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适时:制定拆?并计划逐步》实施集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拆并计划要求配【合有:关工作 《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改】造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监管《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原: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
】第十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三)实行分户控制并!预留计量《仪表接口具备条件的!实行一户一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原有房屋《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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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装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供《热监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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