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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供热》规划由?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 对原有不符!合供热规划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适时制定拆并计!划逐步实施集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拆并?计划要求《配合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改【造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监管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原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 ! 第十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 ,(三:),实,行分户控制并—预留计量仪表—接,口具备条件的实行一!户一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 第十一条 【。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原有房屋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十】二条 安装》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供热监】管部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