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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供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供热规划由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供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
!对原有不符合供热】规划: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适:时制定拆并计划【逐步实施集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拆并计划要求配合】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改造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监管【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原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
第十】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三)—实行分户控制—并预留?计量仪表接口具备条!件的实行一》户一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原有房屋应》当逐步?实施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十!二,条 :安装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供热监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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