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建标库

7.19  废物处置

7.19.1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征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7.19.2  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a)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物的危险减至最小;

    b)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c)只可使用被承认的技术和方法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d)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7.19.3  应有措施和能力安全处理和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

7.19.4  应有对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对排放标准及监测的规定。

7.19.5  应评估和避免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法本身的风险。

7.19.6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危险性按相关标准分类处理和处置废物。

7.19.7  危险废物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识的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内,装量不能超过建议的装载容量。

7.19.8  锐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的容器内。

7.19.9  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处理危险废物,并应穿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7.19.10  不应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物。在消毒灭菌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

7.19.11  不应从实验室取走或排放不符合相关运输或排放要求的实验室废物。

7.19.12  应在实验室内消毒灭菌含活性高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废物。

7.19.13  如果法规许可,只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可以运送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到指定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