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建标库

6.5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6.5.1  ABSL-1实验室

6.5.1.1  动物饲养间应与建筑物内的其他区域隔离。

6.5.1.2  动物饲养间的门应有可视窗,向里开;打开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需要时,可以锁上。

6.5.1.3  动物饲养间的工作表面应防水和易于消毒灭菌。

6.5.1.4  不宜安装窗户。如果安装窗户,所有窗户应密闭;需要时,窗户外部应装防护网。

6.5.1.5  围护结构的强度应与所饲养的动物种类相适应。

6.5.1.6  如果有地面液体收集系统,应设防液体回流装置,存水弯应有足够的深度。

6.5.1.7  不得循环使用动物实验室排出的空气。

6.5.1.8  应设置洗手池或手部清洁装置,宜设置在出口处。

6.5.1.9  宜将动物饲养间的室内气压控制为负压。

6.5.1.10  应可以对动物笼具清洗和消毒灭菌。

6.5.1.11  应设置实验动物饲养笼具或护栏,除考虑安全要求外还应考虑对动物福利的要求。

6.5.1.12  动物尸体及相关废物的处置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6.5.2  ABSL-2实验室

6.5.2.1  适用时,应符合6.5.1的要求。

6.5.2.2  动物饲养间应在出入口处设置缓冲间。

6.5.2.3  应设置非手动洗手池或手部清洁装置,宜设置在出口处。

6.5.2.4  应在邻近区域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

6.5.2.5  适用时,应在安全隔离装置内从事可能产生有害气溶胶的活动;排气应经HEPA过滤器的过滤后排出。

6.5.2.6  应将动物饲养间的室内气压控制为负压,气体应直接排放到其所在的建筑物外。

6.5.2.7  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使用HEPA过滤器过滤动物饲养间排出的气体。

6.5.2.8  当不能满足6.5.2.5时,应使用HEPA过滤器过滤动物饲养间排出的气体。

6.5.2.9  实验室的外部排风口应至少高出本实验室所在建筑的顶部2m,应有防风、防雨、防鼠、防虫设计,但不应影响气体向上空排放。

6.5.2.10  污水(包括污物)应消毒灭菌处理,并应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以确保达到排放要求。

6.5.3  ABSL-3实验室

6.5.3.1  适用时,应符合6.5.2的要求。

6.5.3.2  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设淋浴间,需要时,应设置强制淋浴装置。

6.5.3.3  动物饲养间属于核心工作间,如果有入口和出口,均应设置缓冲间。

6.5.3.4  动物饲养间应尽可能设在整个实验室的中心部位,不应直接与其他公共区域相邻。

6.5.3.5  适用于4.4.1实验室的防护区应至少包括淋浴间、防护服更换间、缓冲间及核心工作间。当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饲养动物时,应根据进一步的风险评估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6.5.3.6  适用于4.4.3的动物饲养间的缓冲间应为气锁,并具备对动物饲养间的防护服或传递物品的表面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

6.5.3.7  适用于4.4.3的动物饲养间,应有严格限制进入动物饲养间的门禁措施(如:个人密码和生物学识别技术等)。

6.5.3.8  动物饲养间内应安装监视设备和通讯设备。

6.5.3.9  动物饲养间内应配备便携式局部消毒灭菌装置(如:消毒喷雾器等),并应备有足够的适用消毒灭菌剂。

6.5.3.10  应有装置和技术对动物尸体和废物进行可靠消毒灭菌。

6.5.3.11  应有装置和技术对动物笼具进行清洁和可靠消毒灭菌。

6.5.3.12  需要时,应有装置和技术对所有物品或其包装的表面在运出动物饲养间前进行清洁和可靠消毒灭菌。

6.5.3.13  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当处理防护区内淋浴间的污水,并应对灭菌效果进行监测,以确保达到排放要求。

6.5.3.14  适用于4.4.3的动物饲养间,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其排出的气体是否需要经过两级HEPA过滤器的过滤后排出。

6.5.3.15  适用于4.4.3的动物饲养间,应可以在原位对送风HEPA过滤器进行消毒灭菌和检漏。

6.5.3.16  适用于4.4.1和4.4.2的动物饲养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60Pa,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15Pa。

6.5.3.17  适用于4.4.3的动物饲养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80P,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25Pa。

6.5.3.18  适用于4.4.3的动物饲养间及其缓冲间的气密性应达到在关闭受测房间所有通路并维持房间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若使空气压力维持在250Pa时,房间内每小时泄漏的空气量应不超过受测房间净容积的10%。

6.5.3.19  在适用于4.4.3的动物饲养间从事可传染人的病原微生物活动时,应根据进一步的风险评估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适用时,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6.5.4  ABSL-4实验室

6.5.4.1  适用时,应符合6.5.3的要求。

6.5.4.2  淋浴间应设置强制淋浴装置。

6.5.4.3  动物饲养间的缓冲间应为气锁。

6.5.4.4  应有严格限制进入动物饲养间的门禁措施。

6.5.4.5  动物饲养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100Pa;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25Pa。

6.5.4.6  动物饲养间及其缓冲间的气密性应达到在关闭受测房间所有通路并维持房间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当房间内的空气压力上升到500Pa后,20min内自然衰减的气压小于250Pa。

6.5.4.7  应有装置和技术对所有物品或其包装的表面在运出动物饲养间前进行清洁和可靠消毒灭菌。

6.5.5  对从事无脊椎动物操作实验室设施的要求

6.5.5.1  该类动物设施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

6.5.5.2  如果从事某些节肢动物(特别是可飞行、快爬或跳跃的昆虫)的实验活动,应采取以下适用的措施(但不限于):

    a)应通过缓冲间进入动物饲养间,缓冲间内应安装适用的捕虫器,并应在门上安装防节肢动物逃逸的纱网;

    b)应在所有关键的可开启的门窗上安装防节肢动物逃逸的纱网;

    c)应在所有通风管道的关键节点安装防节肢动物逃逸的纱网;应具备分房间饲养已感染和未感染节肢动物的条件;

    d)应具备密闭和进行整体消毒灭菌的条件;

    e)应设喷雾式杀虫装置;

    f)应设制冷装置,需要时,可以及时降低动物的活动能力;

    g)应有机制确保水槽和存水弯管内的液体或消毒灭菌液不干涸;

    h)只要可行,应对所有废物高压灭菌;

    i)应有机制监测和记录会飞、爬、跳跃的节肢动物幼虫和成虫的数量;

    j)应配备适用于放置装蜱螨容器的油碟;

    k)应具备带双层网的笼具以饲养或观察已感染或潜在感染的逃逸能力强的节肢动物;

    l)应具备适用的生物安全柜或相当的安全隔离装置以操作已感染或潜在感染的节肢动物;

    m)应具备操作已感染或潜在感染的节肢动物的低温盘;

    n)需要时,应设置监视器和通讯设备。

6.5.5.3  是否需要其他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