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标库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