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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八条 【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   》 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    (二!)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减少和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  !  第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能够符合用】户水量和《水质:要求的供水区域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水量自用—有余:。的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偿调用》 》 《  : :。 第十《一条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划定】跨盟市、旗县—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法律对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