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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  : (二)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减:少和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 , , 》   —第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能够:符合用户《水量和水质要求的供!水区:域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  :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水量自用有余!的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偿调用》 !。   —第十一条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 ,划定:。。跨,盟市、旗《县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法律对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