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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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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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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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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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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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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减少【和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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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能够符合【用户水量和水质【要求的供水区域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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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水量自《用有:。余的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偿【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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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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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定跨盟市、》旗县:。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法律对》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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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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