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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八条— 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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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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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 :(二)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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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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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减少和限制自建【设施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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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能够符合用户】水量和水质要—求,。的供:水区域?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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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水量】。自用有余《的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偿【。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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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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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定跨盟市【、,旗县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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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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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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