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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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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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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盟市、《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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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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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书凭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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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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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工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文件签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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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中以—抽查为主《的方式检查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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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质!。量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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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二】)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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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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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核:验条件? :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使用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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