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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盟市、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    《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书凭?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 (一)开工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文件签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   》 , (二》),施工中以《抽查为主的》方式检查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   (三)竣工!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质量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  (二)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使用说明书;—。 《   (四)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核验条件【 《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使:用 :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