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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  :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盟市、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书凭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工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文件签《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 ,    【 (二)施工中以】。抽查:为,主的方式《检查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 ,(三)竣工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质量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   (二)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使用:说明:书; 《    (四)!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核【验条件 —  :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使】用 :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