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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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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
—(三:)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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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测绘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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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必须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家畜家禽实行】圈养严?禁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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