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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 第三十六》条, 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 第三?十,七条 ?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 (三)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 (四)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六)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测绘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 第四十条 【 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必须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 第四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家畜家禽实行圈!养,严禁:散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