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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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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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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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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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