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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