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