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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