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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