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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 :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