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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