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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