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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