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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