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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