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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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