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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  :。(一)养老保—险,;  《 (:二)失业保险; 】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  (八)》住房公积金; 【 ,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