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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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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
: (六)编制—投标报价;
】。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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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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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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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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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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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
— , (三)医疗保【险;
《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
?(八:)住房公积金—;
《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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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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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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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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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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