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
(二》)失业保险;
【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 ,。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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