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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 ,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 ,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   (《二)失?业保险; —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 ,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 ,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