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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
(六)编【制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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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
: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 ,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 (一?)养老保险;
! (二)失业保【险;
》 (三)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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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
,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 (八)住房公】积金;?
: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