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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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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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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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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 (八)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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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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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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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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