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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  (六)》编制投?标,报价;? :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  :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   (《一)养老保》。险;  》 (二)失》业保险; 》。   (三)—医疗保险;  】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 ,  (六)》女工生育保险; !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