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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