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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