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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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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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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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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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