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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