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 ,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