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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 ,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 ,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