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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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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 ,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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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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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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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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