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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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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
】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 (四)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
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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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 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砍伐
》 (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 (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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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措施《
: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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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 (六)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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