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 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 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 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