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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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