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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 ,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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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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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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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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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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