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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 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 总体规!划  《 , ,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 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 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 】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  :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 【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 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   !  程?设,计方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 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 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 ,实施屋顶绿化 】 , 第二十七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