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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八条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建设项目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管部门《应当就被拆迁的代管!。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执】行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七条 《搬迁期限期满—后拆迁人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断电、断《水的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安置《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原—所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    —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  拆迁人在建设!项目拆迁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所—拆除:房屋的土地、房屋】有关权?证移交给国土、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