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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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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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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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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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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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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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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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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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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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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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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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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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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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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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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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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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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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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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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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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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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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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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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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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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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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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管《部门应当就被拆迁】的代管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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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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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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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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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搬【迁期限期满后拆迁】人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断—电、断?水的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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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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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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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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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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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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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权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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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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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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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安置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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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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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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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原:所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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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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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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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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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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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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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在建设项目拆—迁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所拆除房屋的土【。地、房屋有关权证移!交给国土、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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