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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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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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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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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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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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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建设:项目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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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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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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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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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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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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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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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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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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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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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管部门应当就被拆!迁的代管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七条》 ,搬,迁期限期满》后拆迁人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断电!、断水的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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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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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权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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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安置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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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原所【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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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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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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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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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在建设项目拆迁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所拆除房【。屋的:土地、房屋》有关权?证移交给国土—、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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