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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八!条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建设项目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管!部门应当就被拆迁的!代管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执行 —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七条!。 搬迁期限期满【后拆迁?人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断电、断水的!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安置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原所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 第二《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   》 拆迁《人在建?设项目拆迁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所拆除?房屋:的土:地,、房屋有关权证移交!给国土、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