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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特别规定 】 ?第五:十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费) 【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 《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 》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