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
第五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
— ,。 (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
第九条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 ,第十二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
: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