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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规划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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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拒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衔接意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造成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相《抵触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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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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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规《。划的论证《、评估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的论?证、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规《划编制机关》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规划的》评估、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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