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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划,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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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拒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衔接意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造成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相抵】触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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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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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规划的论证、评估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的论证》、,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规划编制机关!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规?划的评估、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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