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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规划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拒—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衔接意《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造成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相抵触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规划《的论证、评估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的论证、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规划编制】机关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规《划的:评估、?论证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