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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规划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拒【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衔接意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造成下《级政府规划与上级】政府规?划相抵触《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该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规划】的论证、评估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的论证、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规划编制机关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规划的评估、【。论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