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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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
! 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
! (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
(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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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
【 (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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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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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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