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前发生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勘察、测绘、设计中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市规划局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函告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查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对市规划局函告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查处结果函告市规划局。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及性质、情节、处理方式等需要进行规划技术认定的,市规划局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并经依法执行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 利用违法建筑或者非经营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环保、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在公共媒体、门户网站、违法建设现场等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理。
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连同案卷移送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