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
? ,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五)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将该条文】第一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管线工—程规划图《;3.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
—。。。。。 : (?六)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将该条文】第一款?修,改为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 :。(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故对原规定第】十八:条(现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现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 (九)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条?文,的部分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城乡—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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