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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 :  :   (一》)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 【 ,   ?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 (五)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将该【条文第一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管线工程规划【图;3?.,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  】   (六)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将该条文—第一款修改》为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故对!原,规定第十八条(【现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现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   《 ,。 (九)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条文的部分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城乡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