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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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
?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 》 (五)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将该条文第一【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管线工—程规划图;3.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
】 ?(六)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将该条文第》一款修改《。为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 (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故对—原规定第十八条(】现,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现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九)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条】文的部分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城乡《。。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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