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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 , (一)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不】能设置综合管沟或】。专业管?沟的应当预留管【线安装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应当按城市管】线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城市【管线通道
—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对城市管线—信,息,进行:经常:性的修?测、补?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下管】线,一般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专用】廊,道范围?并明确安全防护【距离并在管线沿【途设置警示标—志
】 ,(五)?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将《该条文第一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管线工程!规划图;3.设计】图纸、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
【 (》六)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将该条】文第:一款修改为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管线工程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故—对原:规定第?十八条(现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现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 (九【)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条文的部!分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城!乡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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