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一般规定
6.2.1 城镇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
6.2.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6.2.2的规定取值。
表6.2.2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注:1 表中SS表示悬浮固体量,BOD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
2 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设置初次沉淀池。
6.2.3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6.2.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6.2.5 合流制处理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截留雨水进入后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2 初次沉淀池,宜按旱流污水量设计,用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3 二级处理系统,按旱流污水量设计,必要时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4 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脱水规模,应根据合流水量水质计算确定。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5 管渠应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6.2.6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6.2.7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6.2.8 污水厂应设置对处理后出水消毒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