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20年~30年,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min~10min。
3 径流系数宜为0.8~1.0。
4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及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泵站受淹。
6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引道两端应采取措施,控制汇水面积,减少坡底聚水量。立体交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
7 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0.4 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4.10.5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每个雨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