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雨 水 量
3.2.1 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 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可按表3.2.2-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表3.2.2-1 径流系数
表3.2.2-2 综合径流系数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年);
A1,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具有20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
3.2.3A 根据气候变化,宜对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1 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法;
2 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4A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系统的影响。
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B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计算确定,一般采用5min~15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3.2.5A 应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
3.2.6 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