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雨 ?水 量
!
3.2》.1 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
】。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
【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
》 《 Ψ径流系【数;
—
! ?F汇水面积(h【m2)
《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 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可按表3《.2.2-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
表?3.2?.2-?1 径流系数
】
—
表3.【2.:2-2 《综合径流系》数
:
《
?。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
—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
:
,。 《 》 t降《。雨历时(mi—n);
】。。。
— P设计!。重现期(年);
!
?
— A1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 , 具有20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
【
:
3.2.3A!。 根据气候—。。变化宜对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
《 : 2 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 3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
》
?。
注】1 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法;
—
【 2【 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
:
: 3!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
3.2.4A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系统的影】响
?
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B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
?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
—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4》B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
? 4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
:
》
》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
: ? 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3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
?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
! 式中》t降雨历时(mi】n);
《
》 !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计算确?定一般采用》5min~15mi!n;
! ? 》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
3》.2.5《A 应《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
3.2!。.6 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