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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拆迁管理》   —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  —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   》。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 ,。 ,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 ,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 》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 : ,。   《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 》 :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