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建筑高度
【
第五十五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会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重要景!观,地段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
?第,六十: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二《条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控制除满足有关】规定(?如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等)外还宜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六十三条 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六十四!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 】不宜高?于3.?6米
》第六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 高度不大》于2.2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